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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机动车辆污染物超标排放将强制报废

   日期:2020-01-15     来源:www.www.vqunkong.com    作者:二手网    浏览:344    评论:0    
核心提示:  2020年1月1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机动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并

  2020年1月1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机动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并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推行,该条例适用于河北行政地区内机动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防治。

  依据该条例,河北将统筹油、路、车治理。推进油风韵量升级,加大燃料及附属品管理,推行油气收购治理;推进智慧交通、绿色交通建设,优化道路设置和运输结构;打造完善机动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监管机制,推广新能源机动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用。

  逐步淘汰高排放机动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条例鼓励用于保障城市运行的汽车、大型场站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采用新能源,逐步淘汰高排放机动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依据大气环境水平情况,政府可以划定禁止采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地区,并准时公布。在禁止采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地区内,鼓励优先采用节能环保型、新能源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大气环境水平情况,拟定重型柴油车绕行策略,划定绕行路线,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调整优化交通运输结构,进步多式联运,提高高速公路采用效率,推拿货运铁路建设,鼓励和支持借助铁路运输资源,鼓励海铁联运。

  对不符合我省实行的国家机动车辆排放准则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辆注册登记和转入生意时将不予办理登记、转入手续。

  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装配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需要,不可以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需要的污染控制装置。并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干扰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功能;不得删除、修改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中存储、处置、传输的数据。

  条例提出,倡导环保驾驶,鼓励机动车辆采用人在不影响通行且需停车三分钟以上的状况下熄灭发动机。

  在用机动车辆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将强制报废

  条例规定,机动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越准则排放大气污染物。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辆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辆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抽测。监督抽测不合格的,当场向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采用人出具维修复检催告单。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采用人收到维修复检催告单十个工作日内,应当自行选择有资质的维修单位维修,直至复检合格,并将复检结果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抽测应当快捷、便民,当场明示抽测结果,不得收取成本。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期公布抽测不合格汽车信息。同时,确定重点汽车使用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条例规定,在用机动车辆按期检验不合格或者监督抽测不合格应当准时维修,并根据需要进行复检。机动车辆排放检验机构应当对复检合格的机动车辆出具检验报告。

  在用机动车辆经维修或者使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辆排放准则的,应当强制报废。

  河北推行非道路移动机械采用登记管理规范

  条例规定,河北推行非道路移动机械采用登记管理规范。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测试合格后进行信息编码登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打造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管理平台,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本省非道路移动机械采用登记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督促所有人或者采用人对采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信息管理平台上进行信息编码登记。

  建设单位应当需要施工单位采用在本省进行信息编码登记且符合排放准则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出施工现场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管理平台上进行记录。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逐步通过电子标签、电子围栏、实时排放监控装置等方法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京津冀三地对排放监测等信息达成共享

  条例提出,河北将推进与北京市、天津市打造机动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联合防治协调机制,根据统一规划、统一准则、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需要拓展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的责任。

  京津冀三地打造机动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数据共享机制,将实行准则、排放监测、违法状况等信息共享,推进打造京津冀排放超标汽车信息平台,达成对排放超标汽车的协同监管。

  同时,三地将共同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采用登记管理规范,打造和采用统一登记管理软件,根据有关需要加大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管理。

  违反本条例最 高罚款50万元

  根据本条例,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获得汽车营运证的汽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干扰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功能或者删除、修改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中存储、处置、传输的数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辆车五千元的罚款。

  机动车辆排放检验机构出具不真实排放检验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紧急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以临时更换机动车辆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法通过机动车辆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辆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辆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辆维修单位处每辆车五千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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