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二手网04月09日讯
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推行方法》(以下简称《推行方法》),首次以党内法规形式,明确了省内生态环保督察方案框架、程序规范、权限责任、结果运用等,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坚定决心,将为依法拓展省生态环保督察、不断夯实生态环保政治责任、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供应要紧方案保障。
《推行方法》规定,依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拓展状况,根据山东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视情组织对各市党委和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省属企业拓展例行督察;针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组织拓展专项督察;强化平时的巡查督导,组织拓展驻区督察。
据悉,例行督察对象包括:各市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并可以下沉至有关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承担要紧生态环保职责的省政府有关部门;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有关省属企业;省委、省政府需要督察的其他单位。

专项督察内容主要包括:省委、省政府明确需要督察的事情;重点地区、范围、行业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行政地区(含海域)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以及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建议整改落实状况;其他需要拓展专项督察的事情。
驻区督察内容主要包括:行政地区(含海域)内中央生态环保督察以及省生态环保督察反馈建议整改落实状况;行政地区(含海域)内中央生态环保督察以及省生态环保督察进驻期间转办信访件整改落实状况;行政地区(含海域)内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以及处置状况;行政地区(含海域)内的群众环境信访举报件以及省生态环保督察热线转办件办理状况;其他需要拓展驻区督察的事情。
《推行方法》规定,对督察发现的失职失责状况,督察组应当形成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清单和案卷,根据有关权限、程序和需要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或者被督察对象。对不履职或者不正确履职而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地方和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严肃、精准、有效问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