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村房屋进行拆迁时,被拆迁应该注意的事情包括拆迁补偿的项目、知道征收补偿策略、对房屋价钱要有准确的认识、不要随意签订补偿协议、有纠纷的可委托律师处置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拟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根据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变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供应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法给予公平、合适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成本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签订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应该注意的问题
拆迁方往往会告诉被拆迁者假如先与他们签约就能优先选择回迁安置房,这也就意味着被拆迁者可以选到相对更好的房子。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对于拆迁方来说,为了追求更高的经济利益,他们往往会在被规划为回迁安置房的土地上建部分的产品房以供推销。而开发商会先将较差的户型卖出,相对来说比较好的户型往往会等到最 后。所以,问题的重要在于能选到哪种房子而不在于能否选到房子,不存在拆迁之后,房主没办法安置的问题。
在拆迁合同签订步骤中,我们教大家注意从三方面去入手:拆迁补偿的基本方法,签订主体,还有合同内容。
(一)签订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应该注意拆迁补偿的方法
拆迁补偿的方法有两种:既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产权调换可以实行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结算差价或不结算差价的就地安置或异地产权调换。
大家律师在接受被拆迁人委托时应提示委托人,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法。但是选择权要受到以下两种条件的限制:一是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拆迁时被拆迁人只能选择货币补偿;二是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只能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不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的主体
由于被拆迁房屋有私有房屋与公有房屋之不同,故拆迁私有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而拆迁公有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房屋采用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