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异地申请报废。
1.一般因交通事故等起因汽车损毁没办法在本市机动车辆收购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辆的,机动车辆所有人可以向汽车所在地机动车辆收购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辆,机动车辆收购企业确认汽车解体后,向机动车辆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辆收购 证 明》,并将机动车辆登记 证 书、号牌、行驶 证 等交报废地汽车管理所。
2.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因交通事故等起因没办法在本市机动车辆解体厂交售报废机动车辆的,机动车辆所有人在向汽车报废地机动车辆解体厂交售机动车辆后,应当向汽车报废地汽车管理所申请出具机动车辆异地解体 证 明。机动车辆所有人应持办理注销登记时需要提交的资料以及机动车辆异地解体 证 明向本所申请注销登记。
3.在外省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因交通事故等起因没办法回当地机动车辆解体厂交售报废机动车辆的,机动车辆所有人向本市机动车辆解体厂交售机动车辆后,应当持办理注销登记时需要提交的资料向本所申请出具机动车辆异地解体 证 明。
4.由于事故或采用时间过长等各种起因,汽车在外地损毁没办法采用的状况时有发生。假如出现这种状况,依据《机动车辆登记规定》第三十条,因汽车损毁没办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辆所有人可以向汽车所在地机动车辆收购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辆。具体方法是,在交售机动车辆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辆登记 证 书、号牌和行驶 证 。机动车辆收购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辆并解体,向机动车辆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辆收购 证 明》。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汽车应当在报废地汽车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机动车辆收购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辆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辆登记 证 书、号牌、行驶 证 和《报废机动车辆收购 证 明》副本提交报废地汽车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